索引号: | 14252436/2019-00017 | 信息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19-05-08 |
文号: | 连司通〔2019〕30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市司法所分类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开展全市司法所分类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
时效: | 有效 |
各县(区)司法局,开发区、徐圩新区、高新区、云台山景区相关部门,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提高基层司法所为民服务的水平,提升司法所建设质效,经研究,现将《关于开展全市司法所分类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司法局
2019年5月8日
关于开展全市司法所分类建设
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司法所是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近几年来,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实施基层基础建设“365”工程,全面加强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司法所业务工作质量、服务群众水平、综合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为更好履行“一个统筹、四大职能”,打造新时代司法所“三大平台”,不断提升全市司法所建设质效,保障基层法治建设顺利开展,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所分类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局决定开展司法所分类建设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司法所分类建设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之根、厉行法治之基,是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牢记宗旨、司法为民的重要载体。当前,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城镇化进程加速、区划调整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市各地司法所在服务人口规模、辖区面积大小等方面存在差异,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不均衡,对人员配备、业务用房等工作保障需求也不尽相同。开展司法所分类建设,应当立足这一实际,根据司法所不同规模划分类别,区别建设要求,实施分类建设,更加合理调配用好保障资源,切实增强司法所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司法所履行“一个统筹、四项职能”提供必要条件。各地要树立精准思维,充分认识开展司法所分类建设试点工作是保障基层法治建设的客观需要,是提高为民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司法所建设质效的有力途径,采取扎实有力的措施,有序推进并不断深化司法所分类建设。
二、压实责任,明确司法所分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司法所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司法所暨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司法所“三大平台”定位,以保障司法所充分履职为目标,以科学划分司法所类别为基础,以落实分类建设要求为关键,以发挥分类建设作用为根本,立足乡镇(街道)司法行政工作实际需要,大力推进司法所分类建设,进一步统筹整合、优化配置司法行政资源,建强大型司法所、建优中型司法所、建好小型司法所,形成县(区)域范围内司法所错位发展、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建设局面,不断提升基层法治建设水平。
(二)目标任务
2019年起,在全市启动司法所分类建设试点工作。到2020年底,初步建立类别清晰、标准可行、保障有力、协作密切的司法所分类建设体系。
——类别清晰。根据乡镇(街道)常住人口、辖区面积、经济发展状况、法治需求、司法所现有规模等因素,选择将司法所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司法所。
——标准可行。建立健全与大型、中型、小型司法所相匹配的分类建设标准,贴近实际、梯次合理。
——保障有力。各类司法所基本达到建设标准,满足基层法治工作开展需要。
——协作密切。各类司法所立足自身定位,充分履职、密切协作,形成基层法治建设工作合力。
三、立足实际,务求选准和全面加强分类司法所建设
(一)科学划分类别。根据乡镇(街道)常住人口、辖区面积、经济发展状况、法治需求等因素,将司法所划分为大型、中型或小型。一是大型司法所需具备条件:所在乡镇(街道)常住人口在10万以上或者辖区面积超过100平方公里;所在乡镇(街道)国内生产总值(GDP)规模在县(区)处于前列;党委政府、人民群众法治需求量大。二是中型司法所需具备条件:所在乡镇(街道)常住人口在5万以上或者辖区面积超过20平方公里;所在乡镇(街道)国内生产总值(GDP)规模在县(区)处于中等;党委政府、人民群众法治需求量较大。三是对不具备上述两种条件的司法所,确定为小型司法所。2019年6月20日前,各县(区)司法局要按照上述标准,各选择确定一个以上大型、中型、小型司法所,先行试点,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二)区别建设标准。根据大型、中型、小型司法所服务对象、服务范围的不同,梯次设置主要建设标准。一是大型司法所的建设标准为:配备政法专编不少于4人,聘用司法助理不少于4人,乡镇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米(街道司法所不低于300平米),标准化建设考核90分以上。对工作表现优秀的大型司法所所长,探索进入乡镇(街道)或者县(区)司法局领导班子。二是中型司法所的建设标准为:配备政法专编不少于3人,聘用司法助理不少于3人,乡镇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300平米(街道司法所不低于200平米),标准化建设考核85分以上。三是小型司法所的建设标准为:配备政法专编不少于2人,聘用司法助理不少于2人,乡镇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200平米(街道司法所不低于150平米),标准化建设考核80分以上。
(三)加大建设力度。各地要深入开展调研,摸清辖区内司法所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等基本情况,为科学划分司法所类别提供可靠资料。要大力落实司法所分类建设标准,加强汇报、协调和督查,补齐短板,推动各类司法所在人员配备、业务用房、装备配备等方面达到相应标准。要合理调配使用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通过招录、调动、清查等方式落实编制,实现专编专用。要大力探索建立司法助理制度,充实司法所工作人员,增强队伍的稳定性和凝聚力。要按规定足额保障各类司法所工作经费,采取置换、购买、租赁等方式实现司法所用房达标升级,合理划分业务功能区,加强业务装备和交通工具配备,满足基层法治建设需要。要实施司法所分类建设动态管理,根据司法所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的变化,及时调整司法所类别并落实建设要求,力争年底前区域内50%的司法所达到建设目标,2020年底基本完成分类建设任务。
(四)强化分类协作。各地要注重各类司法所功能发挥,根据大型、中型和小型司法所的不同定位,明确各自功能,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县(区)域司法行政工作一体发展,将分类建设成果体现在工作质效提升上。大型司法所要发挥好业务引领和辐射作用,创新工作方法,提升所务管理水平,成为司法所建设的典范。中、小型司法所要主动对接大型司法所,通过共建、交流等方式,在做精做优做特上下功夫,不断提升自身工作水平。
四、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分类建设的组织领导
开展司法所分类建设试点工作,是保障司法所充分履职、夯实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措施,是优化司法所建设资源、推动基层基础高质量发展的有力途径。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抓好部署落实。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将司法所分类建设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任务,迅速制定工作方案,拿出具体措施,明确推进时间表,层层传导责任,形成高效的工作落实机制。
(二)突出示范引领。各地要对首批试点的大型、中型、小型司法所加强指导管理,探索建立分类标准,以点带面推动司法所建设齐头并进、均衡发展,为全面推行司法所分类建设提供经验。
(三)推动改革创新。各类司法所要立足自身定位,勇于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司法所分类建设的具体做法,提升分类建设效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不断健全完善司法所分类建设机制。市局将根据试点工作成效,适时全面推行司法所分类建设。